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木材纖維委託試驗收費要點
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農林試木字第0980005098號令頒
第一點、訂定依據
為切實執行規費法使用者付費之精神,本所特依據規費法第七條之規定,訂定本收費要點(以下稱本要點),本要點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第二點、收費項目
本要點收費之項目如下:
一、紙漿性質試驗。
二、紙張性質試驗。
三、其他特別項目之試驗。
第三點、檢驗方法
依本所之專業技術為之,申請人如不同意本所之檢驗方法者,應預為告知。
第四點、紙漿性質試驗收費項目及金額
第五點、紙張性質試驗收費項目及金額
第六點、特別項目試驗
以下項目之收費金額另議:
一、打漿及抄紙作業試驗。
二、紙尿布。
三、製漿試驗。
四、木材紙漿化學組成。
五、纖維鑑定。
六、其他特殊試驗項目。
第七點、申請程序
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送交林業試驗所審核後辦理。
一、公司名稱,如非以公司名義送審者,其法人或團體之名稱,屬自然人者,其姓名。
二、申請人之地址。
三、負責人之姓名。
四、統一編號(自然人免填)。
五、擬請委託試驗之項目。
六、擬請試驗物品之名稱。
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
第八點、繳費及試驗材料送審
申請人向本所提出申請時,應先經本所同意,再至本所秘書室(出納)預繳試驗費用後,將擬委請試驗之物品(材料)併同繳費收據,送交本所木材纖維組辦公室始得辦理,繳納之費用以現金、即期支票、郵局匯票為限。
第九點、檢驗報告之期程
檢驗之報告,每件預估於二週內可完成,但試驗過程繁雜或有特殊情況者,不在此限;上述情形,本所於接受委託時,將告知委託人。
第十點、申請人申請檢驗時應注意事項
本所對於樣本之試驗報告,將以公文附檢驗報告(如附件二),復知申請人;本所之試驗報告係僅就專業學術領域作科學上之陳述,申請人不得以之作為訴訟上使用;除有法院委託之請求外,本所執行試驗或鑑定人員不負隨同作證之義務,申請人如欲以之作為訴訟上之用途,應事先將實情告知本所,本所得審酌情形拒絕之;本所如因申請人未為告知前述訴訟用途事宜,以致造成本所之不便者,本所得拒絕該申請人下次委託試驗之請求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第十一點、要點施行日期
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,報呈所長核定後實施;其修正時,亦同。
附件、林業試驗所委託試驗申請書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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